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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疫情期间考勤规定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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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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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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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1 17: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日前,大康公司发布疫情期间考勤规定,不知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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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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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6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针对帖子中的相关内容,现做以下答复:
      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居家办公的,可与职工协商,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感染者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未安排居家办公的,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感染者在隔离期结束后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或者休养的,应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求,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建议或证明,用人单位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工资。
      在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应认定为工伤。单位办公、会见客户、外出办事、出差途中等情形下感染的,均不属于工伤。
      职工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居家隔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有关部门开具的居家隔离相关证明、抗原试剂检测结果、核酸检测报告等。若职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用人单位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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