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承租人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且提供装修方案给出租方审核,不得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实行先缴纳租金,后使用房屋,租金每两年递增10%,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0%。承租人承担经营管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费的各项税费、水电费、物业费、员工报酬及福利、安保费用、修缮费用等);承租人承担所有经营管理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安全保卫责任、人员管理、消防环卫、第三人侵权责任等)。
9.租赁区域内房屋、配套附属以及相关水电等设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租赁期间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维修维护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10.竞租成交后,承租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同时按照出租方的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未足额缴纳、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承租权,保证金不予退还。
11.租赁期自出租人交房之日起算。
12.意向承租人可同时报名1个及1个以上标的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