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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咨询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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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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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4 22: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电信
问题一:关于故意使用临时工或非全日制工的情形认定
近期发现某单位(营业情况非常稳定且很好),所有固定岗位(非临时性、辅助性岗位)长期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控制在24小时左右,且未按全日制用工标准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通常适用于临时性、灵活性岗位,而该企业上述岗位为固定性工作,并非短期临时用工需求。此种情形下,企业是否属于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恶意规避全日制用工法定责任(如社会保险缴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等)?
特向贵局咨询:
1、此类固定岗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依据及认定标准为何?
2、如超出24小时部分,是否可以主张1.5倍加班费用?相关法律依据及认定标准为何?
盼复,谢谢。

问题二:咨询人社部门落实社保强制性条款工作计划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实施后,针对社保强制性条款,请问贵局在以下方面有何具体计划或部署:
1. 如何开展政策宣传,特别是针对超市、餐饮、传统小单位等行业的定向解读?
2. 对企业社保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采取哪些有力措施?
3. 如何快速响应劳动者社保相关投诉,化解争议?
4. 有无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如数据预警、企业合规指导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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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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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法律未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做特殊说明。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原则上一般不主张加班费。
      我局根据全年的宣传计划开展相应的法治、社保政策宣传活动,如农民工法治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宪法日宣传等,送法进企业、社区、校园。联合工商联组织对餐饮、玩具等行业集中开展专题政策解读研讨,结合“社保服务进万家”、人才招聘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等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同时,依据《扬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对企业社保参保情况开展行政检查。对劳动者关于社保的投诉案件,依法开展调查,对符合参保规定的人员,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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