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畅通居民诉求反映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联合编制了住宅小区部门执法服务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及投诉举报电话公告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在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2、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3、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单独列账的;
4、物业服务企业骗取、挪用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5、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上述第1条至第5条事项,由住建部门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功能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6、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7、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8、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9、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1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1、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上述第6条至第11条事项,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查处。各县(市、区)、功能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1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
1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14、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日常管理义务的;
1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信息的;
16、电梯使用单位收到电梯困人报告后,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的;
17、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设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上述第12条至第17条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18、擅自占用和损坏住宅小区公共绿化、损害市容环境的;
19、住宅小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
20、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物业公司未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上述第18条至第20条事项,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市级和各县(市、区)、功能区的投诉举报电话为:
21、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22、住宅小区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23、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违规养犬等影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24、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交通事故。
上述第21条至第24条事项,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10。
25、住宅小区内的生产经营户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上述第25条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职责查处。全市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