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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领取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是否减半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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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领取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是否减半收契税?国家有这样的政策,仪征有没有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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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6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国家有新的政策,今年三月刚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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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网友dmt,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3%—5%税率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执行的税率。1998年11月20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4%的税率。
为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1999]32号)精神,我省对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即目前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含经济适用房)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44平方米以上仍按4%税率征税)。这样,我省已从法定税率4%的基础上降低了2个百分点。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一般在90平方米以下,如果确有经济适用房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凭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文件规定及相关手续,到仪征市行政服务中心契税窗口办理减税手续。感谢你对我们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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