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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实录] 市检察院2008年6月23日在线交流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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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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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开始语:

   各位网友下午好!全国检察机关一年一度的“举报宣传周”活动今天拉开帷幕,此次活动主题为“依靠群众,惩防并举”。今天下午,通过市信息办提供的这个平台,我院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欢迎各位网友提出问题,我们将给予说明和解答,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检察工作。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使我们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参加今天在线交流的有:检察长张井宏;副检察长孙云、武正松、张晓强及我院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
(1)"果冻娃娃"网友:检察院作为法律机关和反腐败机关,自身如何做到廉洁从政的呢?
答:我院高度重视反贪队伍建设,从组织上加强领导,思想上加强教育,作风上加强锻炼,夯实反贪基础建设,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提高干警自律能力和抗干扰能力,确保案件查得下来,诉得出去,队伍健康向上,不出问题。引导干警以敢为人先的锐气、争创一流的志气、开拓创新的勇气,统一思想,瞄准目标,确立打造办案质量、工作效率、队伍形象三大品牌的发展战略。与此同时,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狠抓思想作风建设,队伍精神状态进一步振奋,争先创优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同时,制定外出工作登记制度和办案说情汇报制度,例行登记干警外出工作有关事项,跟踪监督干警外出执法状况,防止发生违反纪律规定的不良行为。
(2)“轻描淡写”网友问: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工作开展方式是什么?是群众举报后查处,还是采取主动防范的工作方式?渎职犯罪具体指哪些?举个例子:假如行政执法部门明知某单位违反相关法律,却由于相关压力或原因不予处罚,这种行为是否是渎职犯罪?
答:渎职侵权部门的工作开展方式是:收到渎职案件线索时填写《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登记表》,报上级院备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审批,进行初查。经过初查符合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达不到立案标准的,署名举报的答复举报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检察机关职责之一。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渎职侵权案件42种罪名,其中35种是渎职犯罪案件,7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只要符合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都构成犯罪。
(3)“熊猫烧香”网友问:现在有些青少年犯罪情节相当严重,另外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 你们是否有些积极的措施呢?
答:全部是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也就是从宽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未成年犯罪分子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还未完全形成,具有可塑造性、可教育性,我们采取积极工作让其深刻反省,认罪服法,重新做人。作为检察机关从建立和谐社会角度上,也应尽可能对未成年犯罪分子从宽处理。
(4)“果冻娃娃”网友问:关于如何保障举报人权益的问题?
答:一、对控告人、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举报材料。二、严禁将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向控告人、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控告、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准鉴定笔迹;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控告人、举报人,应当挂号邮递,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三、打击报复信访人,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移送侦查机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四、署名举报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信访人的姓名、单位。
(5)“向往美好的生活”网友问:检察院平时对举报线素怎么处理?
答: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6)“快乐永远”网友问:举报结果如何查询?
答:查询结果权是公民举报的重要权利之一,但前提是公民必须署名举报。检察机关在受理举报线索后,有义务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处理,使署名举报人了解线索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也有义务给署名举报人满意的答复,取信于民。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后,得到线索处理结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处理后,主动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等方式给署名举报人以答复;二是举报人在适当的时间,通过一定的方式,主动向检察机关联系,获取线索处理结果。举报人在向检察机关查询举报线索处理结果时,从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考虑,一般要求举报人采取本人直接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的方式,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检察人员询问有关情况,确认对方是举报人时,检察机关才有义务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在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查询处理结果时,检察机关必须要确认对方身份是该案的举报人时,才能告知处理结果。
(7)"888999"网友问:
在查处贪官腐败方面,检察机关与纪委在职能上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纪委主要查办违反党政纪律,如同检察机关查处干部行政纪律一样。检察机关主要是查办腐败干部触犯刑律。根据我们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虽然有所压制,但是还在滋生发展的情况下,中央非常重视反腐败工作,确定由纪委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共同反腐败的机制。所以纪委在查出违反党政纪律的干部当中,甚至高官都涉及到严重的违法问题。作为协调机关的纪委,当然有责任把这些问题全部查清。纪委认为构成犯罪的,就把整个案件查到初步清楚之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是触犯刑律了,就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使这些证据转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由检察机关、反贪局来惩办,并且经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惩处。
(8)“爱喝小猪的酸奶”网友问: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情况,实施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主要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是拟撤销案件的;三是拟不起诉的。同时对下列情形进行纠正和监督:一是应立案而不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冷冻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是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9)“bugout”网友问: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人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仪征wzm”检察院领导好,请问我想举报我们单位领导贪污受贿的问题,该如何举报呢?
答:你应该向被举报人他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进行举报。举报的方式,你可以通过信件的形式寄到我们举报中心,也可以用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到我们检察机关来当面举报,还可以发电子邮件到检察院举报信箱。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83416900、83442000(专用举报电话,晚上有录音、24小时开通);每周二为检察长接待日,接待广大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等;仪征市人民检察院网上举报的电子邮箱:
yizhengjcjb@js.jcy.gov.cn
(11)“开天”网友问:全市重点工程项目投入都比较大,你们是如何来加强力量来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的.今年来我市职务犯罪现象严重吗?
答:二〇〇八年,全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把握重点、针对热点、突破难点,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总体工作方针,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结合查办案件,深化个案预防。检察机关结合查办案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针对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思想教育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虽未发生职务犯罪但管理工作有严重缺陷的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2份,有关单位均予采纳,并及时给予回复。检察机关还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致力于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认真做好“五个一”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在发案单位的落实和整改方面,通过与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法,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和协助,督促发案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使预防工作与办案工作融为一体,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预防一方。二是结合工程建设,开展同步预防。检察机关把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本市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工程作为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了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五位一体”的预防工作机制,以实现“工程优质、干部廉洁”。2007年检察机关先后参与了建设局、水务局等单位建设的大庆南路、大庆北路、滨江景观区、红叶污水治理等10个工程项目的同步预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预防方法,受到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欢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是结合警示基地,加强教育预防。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抵御各种腐败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防线。我们充分发挥法庭、看守所和党校的三个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到看守所接受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提高预防意识;到法庭观摩庭审,提高法制意识;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年来,我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离社会形势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为依据,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能力建设为重点,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目标,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我市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12)“断辰”刑事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和理由的申诉书;(二)原处理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通知书、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三)证明原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3)“萝卜头像皮球”网友问:假如举报的事没有被查证属实,会不会说我是诬告?
答: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举报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从三者的概念看,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着原则区别:诬告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对举报失实的甚至是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将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严加区别,有利于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鼓励知情人举报,有利于依靠群众打击犯罪。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行使举报权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施以刑罚处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从以上分析看,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14)“半斤八两”网友问:能说说举报方式有几种,怎样写好举报信呢?注意的问题?
答:公民可以采用走访、书信、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书写举报信,一般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写举报信就象写文章一样,应该有一个标题,而且标题应直接点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的性质。如:“关于某某涉嫌贪污问题的举报”、“关于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等等。其次,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信的开头应顶格写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如:“某某检察院举报中心”、“某某检察长”。之后另起一行,先介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在某省、某市、某县的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联系电话等。介绍完举报人的情况,另起一行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要写明被举报人系什么地方人,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等情况。如果被举报人是多人的,还要一个一个分别写清楚。再次,要详细写清楚要举报的违法犯罪的事实。举报信的关键是在正文部分,写正文部分,要力求用最简练的语言,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清楚。叙述案件情况要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掌握有犯罪证据或者有证明人、知情人的,还要将证据情况,证明人和知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最后,在举报信的结尾部分,要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联系办法和写信的时间。此外,写举报信还须注意的问题,一是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义愤和引起举报机构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二是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如果掌握有证据,在举报信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心中一起寄出。对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可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三是举报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因此,书写举报信一定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四是书写举报信手写打印均可,但是手写一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15)“农民の马甲”网友问:民事抗诉案件要向当事人收费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16)“开天”网友问:当前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是什么?下一阶段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措施是什么?查办的案件在什么媒体上公布的?
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今年以来我院本着“早谋划、早实施”的早抓和抓早工作思路,及时将信息收集的触角延伸到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等涉及民生保障和科学发展的领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就学就业等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及新农村建设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利益的三大领域,围绕侦查指向,挖掘贪贿案源。至目前为止共查处17件贪贿案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下一阶段我们的工作措施是:1、强化区域控制,掌控案源。对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热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切实做到区域控制不脱人,线索跟踪不断线;2、强化案中探寻,发掘案源。对于查案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努力做到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尽力通过此案查出彼案,一案查出数案,形成查办窝串案件格局;3、强化对外联络,争取案源。对于纪委查办的涉及党政领导违反经济纪律的案件,坚持做到经常性的信息沟通交流,适时介入进行初查。查办的案件媒体上公布情况: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办案规定,对于未决案件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我院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媒体进行宣传。对于已判决案件,我院不但制作专用戗牌进行巡回宣传(今天上午我院就在本市鼓楼广场进行案件宣传活动),而且还通过《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清风苑》、《金陵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17)“半斤八两”网友问:会不会有些人的举报,并不是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是发泄私愤。这些人往往利用举报,捏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人。
答: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行使举报权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施以刑罚处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从以上分析看,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18)“746746”网友问: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哪些信访?
答:(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五)反映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因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存在违法侵权情形,提出的赔偿申请;(七)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结束语: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积极参与今天的在线交流!通过今天的交流向大家宣传了检察机关的职权,介绍了办案方式,阐述了举报流程,让大家对检察工作有更深一步了解。希望通过这次交流能够切实拉近和网友之间的距离,继续支持检察工作,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仪征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我们共同的努力。欢迎广大网友浏览我院网站http://www.yzjcy.gov.cn/report.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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