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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实录] 2008年10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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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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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开始语:
   各位网友,下午好!非常高兴再次通过在线交流平台与你们进行交流互动,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今天,我局参加在线交流的有:党组书记、局长郑周、副局长王同祥、汪明宏、王得平及局业务科室的负责同志。欢迎广大网友通过在线交流平台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及时对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1)网友问:真州三八钱湾路上有一家小店出售假冒伪劣牙膏、食品等商品,请问你局为何不去督查?难道农村小店你们就不监管吗?
答: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是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目前我们局履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负责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作为市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通过综合协调来形成监管合力,并不代替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能。你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请向工商局反映,联系电话:12315。
(2)网友问:有不少网民都提出一个问题:现在市场上增高药品是真的吗?能起到增高的作用吗?请谈谈有关情况?
答: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目前,市场上关于增高的产品基本上属于补钙类产品,并不是药品,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3)网友问:我在某医院买了一盒乳块消颗粒,发现与以前服用的该厂家不同批号的产品相比,有好几点不同:1.服用后头疼想吐;2.以前气味很纯正,该批号有怪味及刺鼻气味;3.以前用水冲了后,很容易溶化,呈黑褐色,而该批号难溶,沉淀物很多,呈淡黄色;4.以前的为颗粒状,该批号大部分为粉状。请药监局帮我鉴别一下是不是假药。
答:请你带上药品和购买票据到我局药品监督稽查大队投诉(电话:83423818,地址:大庆北路66号),我们将对该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同批号的产品抽样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4)网友问:我在市区一家医院里面买了一盒甲状腺片,发现与以往买的同样厂家的甲状腺片的片型和标签都不同,请问会不会是假药?
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及其标签、说明书必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但同种药品可能存在不同的剂型,包装上的标签也可能按照规定进行改变。如有疑问,请你带上药品和购买票据到我局稽查大队咨询(电话:83423818,地址:大庆北路66号),我们将协助你进行鉴别。
(5)网友问:三鹿奶粉事件暴发后,我市奶粉市场怎么样啊?
答: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我市针对三鹿污染奶粉事件,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市场巡查,在确保不合格乳品下架、退市的同时,保障合格乳制品正常销售,确保乳品市场供应稳定。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并妥善处理问题奶粉退货问题,截止10月9日,出动检查人员909人次,检查5520户次,发现问题奶粉1843.72公斤,问题液态奶430公斤,已退市、下架、封存。物价部门:向全市各超市(卖场)及相关奶制品经营业主送达200多份《关于规范奶制品价格的提醒函》,从六个方面规范当前奶制品市场价格行为。
(6)网友问:1、请问你们是如何对药品和食品进行监督的?2、请问你们如果发现食品和药品不合格,你们将采取什么措施,有违法公示平台吗?
答:食品方面,我局是综合协调部门,不承担违法制售食品的具体案件查处。近两年来,我局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力度,积极开展“两督一评”(督查、督办、综合协调),推进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先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和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目前,全市共建成食品安全示范乡镇8个,顺利通过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市验收。药品方面,我局依法行使对研制、生产、销售、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督,局组建以来,加强农村药品"两网"(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实施药品安全"网格化"、数字化监管,加大药品抽检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去年12月,我市顺利建成江苏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市。
(7)网友问:我在仪征的药店里面发现了一个现象,同一种药品,同一个厂家生产,卖的时候却是不同的价格!有的差价还很高!买贵的吧,就那么点收入,买便宜的吧,又怕是假药!我市的药品来源是否都是合格的,价格上的差异又是怎么一回事?!
答:目前,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店销售药店时只要不高于最高限价即可。有的药店把利润看得高一点,有的则让利于民,如时下流行的平价店、微利店,因而不同的药店在销售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时,价格不一,有的悬殊还很大。按照国家职能划分,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价局,如有疑问可以向物价部门咨询。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必须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单位,我们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8)网友问:目前,乡镇还有许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加工厂,仍能进行生产、销售、加工食品,这样对吗?
答: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目前,乡村的加工厂属于质监局监管。对于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都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在我市广大的偏远乡村,还存在一些粮油、豆制品、散装酒加工小作坊,这是我们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他涉及“三农”就业和群众生活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我市质监局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监管,如限定区域销售,实施开歇业申报制度,鼓励联营,重组,兼并等措施,加大对小作坊的监管力度。
(9)网友问:最近看电视,听说完达山制药厂的刺五加注射剂有问题,不知道在仪征有没有?你们药监局是如何处理的?
答:10月7日晚,我局接到省、市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紧急通知后,连夜组织药品稽查人员对城区6家市直医院和1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了紧急清查,同时发动19名药品协管员对16家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7家社区卫生服务站、37家个体诊所和2家门诊部进行紧急清查。经查,我市未发现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7122721、2007121511,规格为100ml/瓶的问题刺五加注射液,但在少数医疗机构发现有该厂生产的规格为20ml的刺五加注射液4个批号385支、规格为250ml的刺五加注射液5个批号157瓶,我局通知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使用,并密切关注使用刺五加注射液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截止本月19日,我局已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全部退回或召回上述药品,并抽取所有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送江苏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同时,要求对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所有注射剂产品由供货企业召回.相关情况请关注我局网站(http://www.yzda.gov.cn/)。
(10)网友问:药品或保健品在媒体上进行广告,是否要经我们药监部门批准?如果没进行审批,媒体滥发布广告,对出现不良后果,媒体是否硬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我局对仪征电视台药品广告监测情况来看,目前涉及药品的广告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均为非药品广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在发布时,必须标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发布。目前各类媒体存在违法发布未经审批、夸大疗效等药品广告的行为。药品广告审批情况可以登陆www.sfda.gov.cnwww.jsfda.gov.cn进行查询。根据职能划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依据《广告法》进行查处。消费者发现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后,应及时向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11)网友问:现在不时就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国内国际媒体都有报道,老百姓对此类事情有了了解,但我们感觉国内大事是了解了,而仪征的“小事”我们反而不清楚。你们能不能及时把我们市的有关情况公布一下,也让小老百姓心里有个数。
答:“棋魂”网友,你提出的问题我们一直以来都很重视,积极采取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目前,我局主要通过仪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仪征食品安全网、仪征电视台食品药品安全播报、仪征政府网站等平台向广大市民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如:近两年我局通过中国仪征政府网站和仪征电视台发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32期,10月13日,通过仪征电视台公布了我市黑龙江完达山刺五加注射液清查情况。下一步,我们将增加信息发布的渠道,扩大信息发布容量,及时发布群众普遍关心的信息,切实保障大家的知情权。
(12)网友问:我最近才听说有个药监局,还听说你局有个专门的机构查假药。但现在市场上还时不时地出现这样那样的假药,请问这个机构是干什么的?又干了些什么?
答:我局设有专门的药品打假机构,即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其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的药品进行监督抽验。今年以来该大队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扎实开展日常监管。加强了对基层涉药涉械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尤其加大了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零售药店和个体诊所的监管力度,对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增加了监督检查频次。今年上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685人次,检查涉药涉械单位228家次,查处案件14件,没收假劣药械货值0.49万元,取缔无证生产药品、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各1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1件。2、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先后开展了基层药械质量大检查、伪药品专项整治、电疗、磁疗、光疗物理治疗设备和隐形眼镜市场、兴奋剂和易制毒化学品等专项检查,并自行组织开展了医用X光胶片专项检查。3、积极应对紧急清查。本着对人民健康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出现的可能危及群众用药安全的突发性药害事件,快速反应,积极应对,采取得力措施,防止药害事件发生。今年以来,先后紧急清查了假冒福尔人用狂犬病疫苗、江西博雅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和江西保利胞磷胆碱钠注射液、完达山刺五加注射液。4、快速处理投诉举报。上半年,共接到各类举报案件15起,其中:122社会服务求助结转2起,上级部门交办1起,直接举报12起。典型的有零售药店超范围经营、通过互联网邮购假药、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等。按照“快速反应、及时查处”的原则,均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进行反馈。经过调查,已立案查处1起,向相关部门移送2起,并对举报人有怀疑的2种药品抽样送检。如果你了解到相关假劣药品信息,可以与该大队联系。(电话:83423818,地址:大庆北路66号)
(13)网友问:药品为什么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答:为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的用途、安全性、剂型、规格、给药途径的不同,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是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遴选出来的,应用相对安全,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主要是用于治疗患者容易自我诊断的常见轻微疾病的药物。非处方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根据安全性的不同,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分别标有红色和绿色OTC标记。
(14)网友问:对于“三鹿奶粉”事件,到了事态发展的那么大,甚至死了小孩才发现有奶粉受污染,这么多年了,政府一直在搞监督,就没有查出来奶粉受污染,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此帖子已被 屋角野蔷薇 在 2008-10-22 15:27:47 编辑过]
答: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通过三鹿污染奶粉事件,确实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政府已有了很好的总结,今后,我们将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加大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求得工作实效,保证群众饮食安全。
(15)网友问:老百姓对食品和药品安全越来越没有信息,建议您单位要加大对食品和药品的监督力度,要将不合格产品隔离出来,甚至要在生产源头上 就要加以控制。
答:近年来,我局积极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先后开展了“伪药品”专项整治、基层药械质量大检查、肉制品、卤制品、校园周边食品、儿童食品等专项整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全方位监管,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下一步,我们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源头监管和环节监管,努力将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16)网友问:前两天带小孩去看电影,发现电影院挂了个横幅,是一个什么药品的讲座,去药店看了下,没有这种药品。想问下,这样的药品我们能买么?因为家里的老人对这些东西很感兴趣。
答:首先,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按国家规定不允许通过这样的讲座进行宣传,如有以上行为,请向我局举报,我局查明情况属实后,将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其次,凡是药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药品包装上标注有以“国药准字”开头的批准文号。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如有上述行为,请及时向我局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举报(电话:83423818)。第三,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通过上述方式宣传的产品,批准文号基本上标的都是“卫食健字”、“卫消证字”、“卫妆证字”等,这类产品不属于药品,属于卫生部门管辖,请慎重购买,如果是上述情况,请向卫生局举报。
(17)网友问:国家药监局禁止的紫灯胶囊,为什么在仪征电视台还在做广告,还在XX药店在卖。
答:首先,我局未收到紫灯胶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的通知。由于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2007年9月24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江苏省范围内暂停销售云南省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紫灯胶囊等13种违法广告药品,随后,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先后在相关媒体发布了更正启示,2007年11月2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解除对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的紫灯胶囊等5个品种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只是在2007年9月24日至11月20日期间,我省暂停销售上述紫灯胶囊等13个品种,目前并没有禁止该品种的销售。关于广告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消费者如果发现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18)网友问:食品与药品监督局的领导你们好,网上报导今年广源的桔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不知进入我市的桔子是否合格!希望你们做一次检查!谢谢!!

答: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我们也已注意到相关信息。目前,我们尚未接到市民反映的类似问题,我们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密切关注此类现象。如市民发现类似问题可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号码为83428200,或与农林局联系,联系号码为83422532。
(19)网友问:你们9月14号的牛奶市场上还有没有啊!
答: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你所提的问题,可分为9月14日之前和9月14日之后。按照国家6部委《关于立即全面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的紧急通知》要求,9月14日之前的乳制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和批批检验。乳制品经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规定的,由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绿色,直径不小于2厘米),可以出厂、销售。我市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此规定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门清查、处理。市场上目前销售的9月14日之前的牛奶,已经批批检验符合限量值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向销售人员索要、查看检验合格报告。如您在市场上发现有9月14日前生产的乳制品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工商局或我局举报。9月14日之后的牛奶,质监总局实行驻厂监管,实施批批检验,均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
(20)网友问:去年年底的某一天晚上,大概十点半的样子,我寻遍了大半个仪征城,从化纤生活区到市中心,也没找到一个夜间售药的药店。好多药店虽然设置了夜间服务窗口,但大都是摆设,根本就没人值班。请问贵局对药店夜间售药是如何监督管理的?
答:根据职权划分,我局依法监督抽查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组织查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对药品零售企业夜间售药问题,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属于企业服务范畴,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或开放夜间服务窗口。
(21)网友问:前一段时间听讲,我省从5月1日起在零售药店禁止销售性保健品,可到现在几乎所有的个体零售药店还在悄悄的销售这些被禁保健品,是你们局有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着看不到,还是故意放一马让这些药店销售的?希望给个明确的答复。
答:我省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并未规定零售药店禁止销售性保健品。据我局调查,零售药店销售的性保健品,基本上都是“食字号”、“健字号”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该类产品不属我局管辖。请向市卫生局咨询、投诉。
结束语:
    衷心感谢各位网友热情参与今天的在线交流,由于时间关系,这次在线交流即将结束,若各位网友还有问题、意见或建议,请拨打我局行风监督电话83423805或举报投诉电话83423818,也可以通过局长信访信箱(yzdaxf@sina.com)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及时答复。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紧扣“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工作中心,大力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全方位监管,为我市实现“三年倍增、四年小康、五年再上新台阶”奋斗目标提供健康安全保障!最后,祝各位网友身体健康、合家幸福、万事如意!再见。
[此帖子已被 仪征市信息办 在 2008-10-22 21:07:10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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