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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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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IDC机房
根据《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一)生育费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怀孕后,因生育所需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顺产1943,难产2914)予以支付;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予以支付;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意外流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因流产所用医疗费。(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参保用人单位予以补偿(生育前10个月月平均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产假月数(顺产3个月,难产3.5个月)。(三)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但是仪征目前没有生育津贴这一项目,那产假期间单位工资应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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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仪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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