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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房贴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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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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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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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IDC机房
房管局:
      我是一名全额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现在单位为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10%,个人缴纳10%,并未见财政补贴10%的房贴!因为单位以前基本是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者是军转干部,基本都享受过类似房贴的补助,我们2000年后参加工作的,单位分管劳资人员也不知道如何办理!请房管局给出具体办理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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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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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网友“jsflei”问题的答复

仪征市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政办发[1999]150号)和《扬州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及《仪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仪政发【1999】15号)文件精神,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细则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实行“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新职工”逐月补贴的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对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建房时可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
1、享受职工住房补贴的职工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中未参加福利分房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2、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各自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分别计发。
3、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购房补贴额为200元。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厅级干部135平方米,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4、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1995年前的工龄数*应补贴面积。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78元。
5、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职工本人有要求的,经单位同意,可将剩余年限的补贴借支给职工,在今后工作中年限中逐年抵扣。借支的职工在调离、辞职时,借支金额由新单位或职工本人离开原单位时一次归还;所购、建房屋出售时,须将借支年限的补贴一次归还后,方可进入市场。工作年限不满25年按规定退休的职工,其购房补贴不在抵扣。
6、对已购公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房时,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租住公房面积相对较小的职工,购房时交出其租住的公房后,可按无房职工计发购房补贴;购房时职工有要求不交其公房,也可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
7、购房补贴与工龄补贴都是在购房时才能计发,不购房不予发放购房补贴与工龄补贴。
8、对单位不论以何种形式、不论补贴数额多少,给过住房补贴的,一律不再给住房补贴。职工在自建房时,单位给予过补贴,或以其他形式给予本人宅基地的,不发放住房补贴。给过维修补贴的,一律不予补贴。
9、1998年12月1日以后购房或自建房的职工,方可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10、未实行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发放住房补贴。
11、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可根据政府确定的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12、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根据财力制定年度补贴计划,优先解决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户、困难户。
13、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对照仪政发(1999)243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住房补贴的人员,制定逐年住房补贴计划,上报市财政。
14、房改部门在办理住房补贴时,按照仪政发(1999)243号文件,根据市财政核定的计划,严格审批核发。
(二)对1998年12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且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国有、集体、民营)的职工,以及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10%。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及财政等渠道统筹解决。全额拨款且无预算外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资金、住房发展基金拨付。经财政、房改部门审核后,市、乡(镇)财政补贴三分之二,住房发展基金补贴三分之一;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福利基金、自有资金中列入;各单位要本着量力而行、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
2、新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按单位住房公积金渠道列支。
四、一次性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购房职工凭1998年12月1日后的购房合同和购房预付票据,自建房职工凭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房许可证》向所在单位申请购房补贴。
(二)由所在单位填写统一印制的《仪征市职工申请购房补贴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并按规定标准计算购房补贴额,经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还需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市房改办审批。科(局)级领导干部需经市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三)购房补贴发放单位按经批准的《审批表》核发购房补贴,并直接划入职工购房的售房单位帐户。
五、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以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
(一)单位新增职工后,应于次月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并填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原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与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比例之和。
(二)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审批程序办理汇缴手续。
(三)“新职工”已办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9月1日与住房公积金计算。
(四)按照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发放住房补贴是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新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政策,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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