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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咨询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遭无故辞退的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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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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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电信
尊敬的领导:     朋友的父亲,现年59岁,于1998年进入仪征市青山格林曼化工厂工作,历年均签订劳动合同。春节前几天,在没有任何原因说明的前提下厂里领导口头通知其“年后不用上班了”。此种情形下,请问应如何维护其权益?该化工厂应如何作经济补偿?     盼复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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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认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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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出现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变更达不成一致意见三种情形,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企业裁员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合同期满由于单位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两种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你父亲解除劳动合同应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陈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对照上述情形是否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若有异议,可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电话8342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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