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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 关于市人民法院至今不交公积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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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我是仪征市人民法院的合同制员工,单位至今没有给我们住房公积金,是不是我们这类人群就不该享受公积金待遇还是执法部门有特权可以不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期待公积金管理处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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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城市区域内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您的反映分中心将近期与市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了解,最新进展请与我中心业务科联系。联系电话:832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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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城市区域内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您的反映分中心将近期与市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了解,最新进展请与我中心业务科联系。联系电话:832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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