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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定额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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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中移铁通
国税局领导,你们好:
    根据国家新政策,从2011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为2万,将惠及一大批个体工商户。原来定额税要从原来的二百多元/月上调到六百多元/月,连同地税现在将近八百元一个月了!!!!现在有个问题请国税领导给予解释一下:交定额税非得一次性全年上缴吗?没有分一个月一个月交或者一个季度再或半年一交吗??上缴税金数额的方式有没有标准?有没有文件给我们小老百姓看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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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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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苏财税【2011】35号《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增值税起征点: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您提出的问题,现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我局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税主要是按月征收、上缴国库,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由纳税人、纳税人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每月由纳税人开户银行将税款适时划缴至国库。如有疑问,请咨询8342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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