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计发比例:在职人员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为15%,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为22%,退休人员为15%。目前仪征已经执行 1、想请教一下:为什么在职人员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为15%,在职人员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为22%,法律依据是什么?江苏省和扬州市是怎么规定的?早工作的为什么补助反倒少了?为什么刚工作还能享受22%?相关部门有没有测算过,做到前后均衡? 2、这项政策执行的结果,98年之前工作的老职工普遍比之后工作的少收入近几十万元,甚至94年到98年工作的,每个月的收入都比不上99年到2005年工作的收入,由于工资低了,98年之前工作的公积金账户每个月到账的也后工作的少。 3、举个例子,98年工作的目前比99年工作的工资加公积金少了将近800元每月,一年少将近1万元,工作30年,不算工资涨的,大概少30万。同样工作,只是因为早工作几年,就这样受损失,这合理吗? 4、据说按政策98年之前工作的有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是200元×75平=15000元。政府部门有没有测算过,98之前只有1万5,而之后的按月发放却能拿近30万。收入之悬殊,让人没办法接受。是我们早工作之错,还是政策确有不完善之处。 5、据了解,在执行这项政策之前,从2016年开始,98年之后工作的住房补贴发放至公积金的每个月有1400元左右,三年已经比之前工作的多拿了48000元。而98年之前工作的想拿到一次性补助的1万5,还遥遥无期。而且这种差距在不断拉大。 6希望有关部门能意识到这项政策伤害的是数万名机关事业单位98年之前工作的老职工的人心,建议有关部门提高98年之前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比例到22%,并将过去几年的损失一并补偿到位。 7 这项政策本意是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缓解职工解决住房的经济压力,实际上也确实起到了效果,我们是支持的。但政策规定有欠妥当之处,希望有关部门能认真对待,或向上级反映,或拿出解决的方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最后一句表述为:不以正式文件下发,为什么不能以正式文件下发?什么原因不能以正式文件下发?建议有关部门,做好测算,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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