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
1 扬州仪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住房补贴比例:在职人员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为由4.9%调整到15%,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由15调整到22%,两者相差7%,差距过大,是否合理?
2 1998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同志,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每个月到手的收入比99年甚至2000到2004年工作的年轻同志收入都少,每个月甚至少到700元,是否合理?
3 1998年之前工作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只有1.5万的一次性补贴,与98年之后工作的每年多将近1万,工作30年多近30万,相比是否合理?
4 1998年之前参与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依规定,也只是不享受1.5万一次性补贴,与98年之后工作的近30万的累计补贴,相比是否合理?
5 住房补贴现在随工资按月发放,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地方工资收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不应该划定时间点,搞两套标准,导致巨大的收入差距。
6住房(提租)补贴按月发放自2013年实施以来,新职工已累计比老职工多发近5万元整(加上之前打入公积金账户的房补),而老职工1.5万的一次性补贴,本来就明显偏少,还遥遥无期,是否合理?
7建议参照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了《关于统一新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通知》(苏事管[2017]63号)文件尽快统一新老职工发放标准,新老职工统一按22%按月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正文部分:
1政策由来与变迁:
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结束了我国单位福利分房的历史,并建立新老划段的住房补贴制度;99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一)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购房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二)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职工工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确定。逐月补贴标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执行。但由于地方财力等原因,此项政策不少基层县市都未得到落实。
②仪征从2013年开始给98年12月31日之后工作的新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数额为工资的12%,98年之前工作的老职工为0;
2016年,新职工由15%调整到17%,老职工发放4.9%的补贴;
2018年开始,新职工由17%调整到22%,老职工由4.9%调整到15%。
仪征市政府也在财政极其困难的情况,逐年化解积压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分析政策发展过程,一方面我们看到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政策随着新的形势在不断地微调,在职职工的补贴收入不断得到落实和提高,由于划定时间点,执行两套补贴标准,导致极大地差距,到目前为止,新职工已累计比老职工多拿补贴将近5万元整,随着时间推移这种收入差距还在不断拉大。
2现有补贴制度不断完善,更趋公平,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①在职人员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为15%,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为22%,每个月老职工要比新职工的核算工资要低7%,由于工资低7%,导致公积金也低,合计总收入低到9%,粗略统计每月少收入800元左右,还不算13月工资及养老金缴存及年金缴存。一月800,一年近10000,工作30年则少享受的补贴保守算大概为30万左右,还不算今后工资的上涨,如果每10年工资翻一番,那享受的补贴保守估算约少50万---80万左右。而与新职工多享受的几十万补贴相比,老职工中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只是额外的享受一次性补贴,仪征约为1.5万元,收入之悬殊,形成鲜明之对比。就算享受过福利分房,按照规定也只是不享受1.5万一次性补贴,但其它工资待遇也是应该享受的。仪征98年之前工作的老职工依据的是20年前制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的住房补贴,标准是200元×75平=15000元,所以老职工只有1万5,20年不变标准,而98年之后工作的按月发的补贴和工资收入增长挂钩,按月发放却能拿近30---50万。
②住房补贴现在随工资按月发放,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工资收入,因为早工作几年甚至早工作几十年,就要被剥夺公平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吗?每年都要损失将近10%的收入吗?我认为这明显是不符合《宪法》《劳动法》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什么比这两法更大的法了。
③有些同志会说,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该在享受住房补贴。没有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补贴,也不应该在享受按月发放的补贴。不能既吃粽子,又沾糖。这些看似很有道理,也似乎符合相关规定。其实不然,有些数据和政策前面已经阐述过了,需要强调的98年之前工作的享受过福利分房和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在仪征区别就是享受过的不再发放1.5万,那么这项政策的逻辑就是,享受过的不拿1.5万,没有享受过的拿1.5万,同样的情况,98年之后工作的也属于没有享受福利分房,却多拿了30--50万左右,两个数据一对比,同样是工作,收入相差这么大。我相信财政部门算一算会比我算的更清楚。在同等条件下,甚至97年工作的同志每个月的总收入都比2002年工作的人每月少500元,这怎么能让人心态平衡。换做是你,你能受得了吗?
3为什么问题明显,各级政府有心改变,这么多年也几经完善,人不尽如人意呢?
①不少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务院政策将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与工资涨幅或当地的房价挂钩,大幅提高一次性补贴的标准,缩小这种差距,也是一种有益探索。但在更多地区,各种利益错综复杂。按政策大幅提高一次性补贴标准,地方财政压力大,历史积压的未解决本来就很多;已经领取的包括退休的已经领取的心里会极度不平衡,参加过福利分房的,按政策不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心里也不平衡,98年后的也会有点心里不平衡,种种反而会制造新的矛盾,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使财政更加困难,所以地方政府是不敢轻易提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但不提高,又极大的挫伤了98年之前工作的老职工的积极性,矛盾也会不断地发酵。所以建议,如不能提高一次性补贴标准,建议将98年之前工作的老职工的补贴标准也提高到22%,并补发过去几年少发的补贴,同时为了兼顾政策公平性,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将补发的总金额扣除1.5万,这样政策不是更合法合理吗。
②其实省市各级政府也看到了98年制定的这项政策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也在不断的调整,平衡各方利益。2003年以来,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发生了多次转变,但一次性住房补贴还是执行2000年的标准,导致其与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老职工和按月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新职工在享受住房政策上存在巨大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全省有些也普遍存在,2000年以来没有国务院政策文件明文规定,因而均没有调整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当然国发[1998]23号文已明确通知: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以中央2000年其实早已将此项权利授权给市县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拿出担当和智慧,解决这一明显不够平衡的规定。江苏省政府一直着力解决此问题,政策上不断进行调整,前面已有论述,现在江苏的政策在坚持国发[1998]23号文精神基础上,已经与时俱进做了很大的突破和创新,充分考虑到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广泛调查研究,不断调整,兼顾到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都要依法办事,要保护劳动者按劳平等获取报酬的权利,而不应该人为的划定时间段,只是因为早工作几年而大幅拉大收入差距。
③这一项政策关系到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98年之前工作的上万名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自身公平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那些为党为人民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不应该剥夺他们公平获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希望各级政府抓紧出台政策,大家要相信各级政府的智慧。
4期盼和建议
①建议将98年之前工作的老职工的补贴标准也提高到22%,并补发过去几年少发的补贴,同时为了兼顾政策公平性,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将补发的总金额扣除1.5万。为党的事业辛苦奋斗了几十年的老前辈,应该享受这一劳动待遇,而不应歧视他们,让他们仅仅因为早工作几年或早工作几十年而连最基本的公平获得工资权益都被侵害。
②江苏省政府一直在积极化解这一矛盾,践行科学发展观。并且还专门为此颁布了相关政策,为基层解决这一难题指明了方向,这一点,我要为省政府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理念点赞!但为什么时至今日,政策还没有落实到基层,我们的地方政府顾虑是什么。2017年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了《关于统一新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通知》(苏事管[2017]63号)文件,目前省内一些单位详见以下网址链接(http://rsc.nuaa.edu.cn/2018/0528/c379a119942/page.htm)(http://lgb.nufe.edu.cn/info/1021/2460.htm)已经颁布了依据这项政策制定的实施意见,将老职工租金补贴、新职工住房补贴统一为“逐月住房补贴”,并将“逐月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统一为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