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
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好扬控发〔2020〕49号通告和扬府发〔2020〕1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对进出扬州的车辆、人员管控措施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如下:
一、涉及扬州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含鲜活农产品)和生产经营的运输、物流车辆,进出扬州需申领“通行证”。“通行证”由所运输物品涉及的扬州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登记采集相关信息,审核把关发放。“通行证”由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交通管控组负责制作并发放到各地指挥部。
各地对符合“通行证”申领条件的,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按需申领、即核即发。各查控点检查时要开辟绿色通道。
二、对确因单位工作需要往返进出扬州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严格落实防疫措施,检查人员严格把关。同时,要劝导有关单位尽可能减少人员往返次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来扬、返扬的务工、复工人员,由各地督促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扬控发〔2020〕49号通告严格落实防疫管控措施。
四、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在扬州各临时集中安置点观察期满后,按扬控发〔2020〕38号文件执行;居家隔离的,由各乡镇街道参照扬控发〔2020〕38号文件中相关解除观察通知书样式出具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