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黄苏晋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吴志斌 市司法局局长
委 员:孙 龙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
李 森 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副科长
杨 笈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副科长
顾增平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梁 剑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尤志明 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全生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包志华 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丁永安 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顾兴云 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孙龙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仪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仪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司法局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外聘律师、专家等组成。
市司法局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仪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热心服务、乐于奉献,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
(二)具有丰富的行政法、民商法等领域实践经验及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且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或者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党政机关人员、专家学者;
(三)外聘顾问有相应的团队协助承担工作;
(四)外聘顾问执业中无投诉及任何不良记录;
(五)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市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意见;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接受市政府委托,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六)接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参加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行政复议及仲裁。
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诉讼、行政复议或仲裁等专项服务必须取得市政府书面委托或授权。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市政府相关会议,参与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调研等;
(四)外聘顾问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保质完成所交办事项,及时通报工作进程,并根据要求提出法律意见;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公开遴选,报市政府审定并颁发聘书。
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提出调整法律顾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2年,可续聘连任。
第十条 市司法局做好以下日常服务联络工作:
(一)制定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三)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涉法事务;
(四)负责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
(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派单工作制度,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考核、通报。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讨论研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涉法重大事项,可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集中会商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提请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讨论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司法局指定政府法律顾问对合同(协议)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市政府涉及的标的数额较大、服务周期较长、复杂问题较多的重大项目,或者举行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及其他经济贸易谈判,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深度参与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市司法局,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司法局推荐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相关法律服务方式由具体承办单位与政府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义务,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在诉讼、仲裁及其他涉法事务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行为。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审定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外聘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可依法取得相应报酬,具体支付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市司法局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对外聘顾问报酬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外聘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应取得的报酬,在专款中单独列支。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仪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仪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