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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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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2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仪政办发〔2020〕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困境儿童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保障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现就具体标准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1、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710元。
  2、城乡低保实行补差原则,根据保障对象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月人均补差标准。
  3、城市低保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农村低保资金按5︰5比例由市、镇(园区)财政分别负担,镇(园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统一代扣,年终决算。
  4、低保资金发放对象的信息由镇(园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复核汇总后,全部采用打卡方式发放。
  5、城市低保保障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保障金从10月起按月发放。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1076元。集中和分散供养经费分别按7︰3、5︰5比例由市、镇(园区)财政负担。
  2、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由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按季度下达经费指标,由各镇(园区)社会事业局(民政部门)或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镇(园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统一代扣,年终决算。
  3、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中,直接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8520元,其中市财政负担5538元,镇(园区)财政负担2982元;作为统筹进入镇(园区)财政五保供养统筹账户2556元,由镇(园区)财政负担,主要用于解决五保对象生活、护理、房屋维修、医疗、丧葬等问题。
  4、分散供养打卡发放和进入镇(园区)财政五保供养统筹账户的部分,由市财政统一代扣,年终决算。其中,打卡发放部分按季度通过财政涉农“一折通”发放;统筹部分由市财政和民政部门下达经费指标,各镇(园区)实行财政管理、民政使用,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
  三、困境儿童保障标准
  1、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763元,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935元,养育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保障标准按照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的80%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1548元,养育经费按5:5比例由市、镇(园区)财政负担。
  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保障标准按照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的60%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1161元,养育经费按5:5比例由市、镇(园区)财政负担。
  4、重残重病的儿童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967.5元,养育经费按5:5比例由市、镇(园区)财政负担。
  5、机构供养孤儿养育金由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按季度下达经费指标,相关镇(园区)社会事业局(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6、除机构供养孤儿外,其他困境儿童保障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城镇“三无”老人保障标准
  1、城镇“三无”老人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0892元,保障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2、集中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保障金由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按季度下达经费指标,相关镇(园区) 社会事业局(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3、分散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保障金按每人每年20892元的70%(14624.4元)按季度打卡发放;另30%(6267.6元)用作统筹,按季度拨入各镇(园区)统筹专户,用于城镇“三无”老人生活、门诊医疗、住院护理、日常照料、丧葬等方面支出。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 710元;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60%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426元;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的35%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249元;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的25%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178元;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20%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142元。
  2、城镇残疾人生活补贴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农村残疾人生活补贴按4:6比例由市、镇(园区)财政分别负担,镇(园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统一代扣,年终决算。
  3、城乡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的信息由镇(园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复核汇总后,全部采用打卡的方式按季发放。
仪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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