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出台《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现广泛征求对草案文本的意见或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6日前跟贴反馈,或电话联系仪征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83437266,或电子邮件发至1595718132@qq.com,谢谢大家。
仪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 (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广全民阅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条例所称城市书房,是指向公众免费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以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市、县(市)公共图书馆馆外公共文化服务空间。 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服务宗旨) 城市书房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扬州地方文化,推进全民阅读,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书房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列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城市书房建设资金、运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协调机制)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书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书房建设、运行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部门职责) 文化行政部门是城市书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书房建设、运行等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书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策支持)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 第八条(表扬奖励)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书房建设、运行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宣传推广)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城市书房进行宣传和推广,引导市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第十条(专项规划) 市、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书房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城市书房建设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和公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书房发展方向、数量、规模、类型和布局等。 城市书房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建设原则) 城市书房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共建共享原则,保证城市书房公益属性。 第十二条(政府主导建设)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城市书房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县(市)城市书房建设。 城市书房建设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社会参与建设) 单位、个人可以通过兴建或者捐赠资金、文献信息、设施设备等形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与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城市书房建设标准、费用承担以及城市书房的移交、协议解除等。 参与城市书房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建设禁止行为) 城市书房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城市书房; (二)无正当理由停止或者妨碍城市书房的建设; (三)未按照约定将建成的城市书房移交市、县(市)公共图书馆运行使用; (四)擅自改变城市书房用途,或者缩减城市书房建设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类型) 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区域和服务需要,城市书房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在市、县(市、区)统一建设的具有地区影响力的中心城市书房; (二)利用乡镇(街道)和村(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小型便民的社区城市书房; (三)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体现生活品质的居住区城市书房; (四)依托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建设的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 (五)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和重要行业建设的专业类城市书房; (六)城市书房建设发展专项规划规定的其他类型。 第十六条(建设要求) 城市书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 (二)外观设计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内部环境满足读者阅读需求; (三)采用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命名; (四)合理设置内部分区,配备阅览座席以及无障碍设施; (五)配备文献信息管理系统和自助借还设施设备; (六)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灾备份等必要设施设备; (七)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业务管理机构)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是本行政区域城市书房业务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标准化管理) 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管理,对县(市)公共图书馆开展城市书房业务进行指导。 县(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职责)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履行下列城市书房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市书房业务的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书房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负责统一配置文献信息,统筹建设城市书房文献信息管理系统和通借通还服务网络; (四)负责城市书房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 (五)负责配备和培训城市书房管理员; (六)负责制定城市书房各类应急预案,将城市书房视频监控纳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名录管理) 城市书房实行名录管理。城市书房名录应当包括城市书房的名称、地址、开放时间、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 城市书房名录编制、公布、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市城市书房名录标准的县(市)城市书房,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市城市书房名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献配置)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负责编制不同类型城市书房的文献配置标准。城市书房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阅读需求等配置相应的文献信息,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文献信息应当兼顾纸质信息、数字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中心城市书房应当设置党建资料阅览区、少年儿童阅览区、视听阅览区; (三)中心城市书房、旅游特色主题城市书房应当设置地方历史文化专区; (四)专业类城市书房应当设置相关专业领域中外文献信息专区。 第二十二条(文献保护) 城市书房应当做好文献信息的保存和保护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对重要或者不宜外借的城市书房文献信息,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可以另行规定特殊的文献信息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传染病防控) 城市书房内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音、消毒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市书房应当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通过暂停开放、部分开放、预约限流、线上服务等方式,保障读者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十四条(开放管理) 城市书房应当按照公示的开放时间免费开放。 城市书房内人员数量超过额定人数时,应当采取合理的限流措施。 城市书房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暂停部分服务或者暂停开放的,应当经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检查考核) 市、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书房检查考核标准,对城市书房的建设、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退出机制) 城市书房出现以下情形,由市、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从城市书房名录中移除并公布: (一)城市书房服务内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二)城市书房不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城市书房管理混乱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城市书房服务宗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服务内容) 城市书房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查询、借阅文献信息; (二)开放阅读、学习的公共空间; (三)举办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 (四)开展阅读推广和文化交流活动; (五)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服务要求) 城市书房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开放时间、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文献信息按照标准配置,有序摆放、及时更新; (三)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四)为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使用便利; (五)内部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六)工作人员受理咨询和提供服务; (七)其他城市书房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服务平台) 市、县(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城市书房读者服务平台,在线发布城市书房电子地图和相关活动信息,接受读者咨询,听取读者对城市书房设施、服务和文献信息等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阅读推广) 城市书房应当通过组织阅读活动、推荐阅读书目、开展阅读指导等多种形式,推动、引导和服务全民阅读。 鼓励城市书房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地方文化资源,组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艺术普及等阅读推广和文化交流活动,培育地方文化服务品牌。 第三十一条(志愿服务) 城市书房根据工作需要吸纳和培训志愿者,依法组织志愿者参与图书管理、借阅咨询、阅读辅导和阅读推广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使用规范) 城市书房读者应当遵守城市书房管理制度,爱护城市书房的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 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书房管理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造成损失的,城市书房有权要求读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文献信息; (二)损毁城市书房设施设备; (三)聊天喧哗、嬉戏、吵闹、拨打接听手机; (四)吸烟,在阅览区用餐、吃零食; (五)占座、打游戏; (六)携带宠物; (七)其他违反城市书房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监护) 在城市书房阅览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因其未尽监护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