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现将《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月3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仪征市大庆北路89号仪征市公安局 电话:0514-83445503 仪征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3日 仪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安全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东至梅家沟河-仪扬河-省道S125,南至长江、西至中央大道,北至国道G328-永丰路-联众路合围的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 八、全市餐饮服务行业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非禁放区域,指定专人管理,划定燃放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监督、引导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域,餐饮服务行业要监督消费者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九、在非禁放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爆竹。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闭的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 十一、违反本通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或携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查处结果纳入诚信记录及违法犯罪记录。 十二、违反本通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举。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十四、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本通告的实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供销、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市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学校和家长有义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教育。 十五、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相关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至XX年XX月XX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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