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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 仪征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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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12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仪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决议(草案修改稿)》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2023年3月22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仪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决议(草案)》。5月下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将审议表决《决议(草案修改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现将《决议(草案修改稿)》发布,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直接在本主题帖跟帖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电邮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联系电话:83441563,地址:市解放路300号,邮编:211400,电子邮箱地址:yzrd83441563@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5月19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仪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决议(草案修改稿)》


仪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仪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
决议(草案修改稿)

  加强诉源治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的现实需要,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解纷需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仪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仪征、法治仪征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仪征新实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仪征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动诉源治理工作
  1、诉源治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诉源治理工作大格局,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着力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2、诉源治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控、分级负责、分层过滤”的原则,建立工作协调机构和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不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3、诉源治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宣传部门的职能优势,推动各地各单位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大力宣传诉源治理工作成效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方式、平台和流程,及时回应人民关切、增强群众认同、凝聚社会共识,共同营造诉源治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压实主体责任,凝聚诉源治理工作合力
  4、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诉源治理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防范化解体系建设,坚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等做到应评尽评。健全完善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合法合规审查、执法监督等制度,推动矛盾纠纷防控贯穿规划、决策、执行、监管各领域各环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研判预警、化解处置等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加强基层社会网格化治理,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充分发挥镇(园区)、村(社区)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第一屏障和基础性作用。
  5、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诉调对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司法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强化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完善以人民法庭(巡回法庭)为主体、基层治理单位为支撑、群众广泛参与的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完善示范裁判机制,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强化司法建议和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加强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指导。
  6、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针对重点领域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7、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平台和机制建设。加强“公调对接”,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推进“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建设,积极支持和参与镇(园区)、村(社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
  8、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工作体系,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加大以案释法力度,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团队化品牌化建设,加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完善人民调解员分级分类管理,激发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认同和履职动力,保障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作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工作。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枫桥式司法所”建设。加强“调调对接”,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等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融调解”工作格局。
  9、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强化信访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作用,加强“访调对接”,完善对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化解和稳控机制,对普遍性突发性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预警,推动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依法及时解决。
  10、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领域的主管优势,针对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物业服务、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类型化矛盾纠纷,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推动指导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和各类平台实体化运作、常态化运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和主管行业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相关领域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
  11、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消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融入诉源治理工作大格局,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发展,有效开展矛盾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三、完善保障机制,夯实诉源治理工作基础
  12、市、镇应当健全人财物保障机制,将诉源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完善诉源治理工作经费投入和增长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经费要纳入部门预算。支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推进诉源治理工作。
  13、市、镇(园区)应当加强“一站式”非诉讼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设立调解、法律服务、公证、信访、民政救济等服务窗口,融入调解、仲裁、司法确认等非诉讼解纷职能,安排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入驻,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的目标。
  14、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运用,统筹推进综合性专业化诉源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打通数据壁垒,推进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之间的集成融合,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资源整合,促进矛盾纠纷线上“一站式”预警、研判、流转、化解。
  四、严格考核督导,提升诉源治理工作实效
  15、市、镇应当加强对诉源治理工作的考核督导,把民商事万人起诉率等指标和“无讼村(社区)”创建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加大对主管领域调解组织的指导考核力度。
  16、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诉源治理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督促本决议的有效实施。动员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用好“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履职平台,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共同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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