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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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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安全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市东至众诚路-G328-闽泰大道、南至长江、西至中央大道-G328-红光路、北至站前路-S125-联众路合围的区域内(含上述道路),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列入禁止燃放区域的本市下列地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等各类学校;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上述地点所在地镇、园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燃放许可。

九、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电话:110、12345。

十一、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仪政发〔2015〕21号文件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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