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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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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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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本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满2年。由于妊娠内出现肝内胆汁郁积症(ICP),转至三级甲等医院治疗(有转院证明)。由于病情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在住院治疗17天后施行剖宫产,出院时只开具了一张发票、药品清单和出院小结(共住院25天),费用共计16000多元。请问:
1.前期治疗肝内胆汁郁积症(ICP)的费用和生育费用可以分别报销吗?报销比例分别是多少?(本人无单位、无收入,丈夫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了生育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是否可以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50%进行报销?)
2.报销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由于是连续住院,医院只开具了一张发票和药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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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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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YZTSXRJ:
   由于你所说的情况比较复杂,经和我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科联系,建议你向他们电话咨询。
电话为:8341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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